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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交易 比特币交易第一人

灰度持仓查询 2023年03月08日 16:15 84 灰度持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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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第一个比特币交易所是谁创建的

Coinbase。

是一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

其创建的美国第一家持有正规牌照的比特币交易所于2015年1月27日正式开张,后于2018年推出首支指数基金,进军资产管理行业,于2021年4月14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成为全球第一个上市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火币网最早交易比特币是什么时候

2010年5月21日。2010年5月21日的第一次交易是佛罗里达程序员LaszloHanyecz在火币网用1万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优惠券。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 孙琳智

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个条件

比特币在国内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呢?

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仲裁委称,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实际上,类似的仲裁曾经发生过。

只不过,两年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上述裁决。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可见,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但是绝对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虚拟货币交易流转或当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许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通知》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终极人民法院决定推翻“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的依据之一。

说到这里,其实就比较清楚了。比特币在我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要分两方面来看:一是从财产属性而言,比特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从所谓“货币”属性来看,是不受保护的。

把比特币作为财产或者说是一种商品,这时候是把比特币其价值跟你的的手机、电脑、电视机其实是一样的。

但是你绝对不能将比特币视为“货币”,去和法币做兑换,或者进行公开交易,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实,就算在发达国家,比如欧美日韩等国,也没有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只是认可了数字金融产品的地位,并允许进行交易。没有法币地位,比特币是无法真正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进行流通的。

虽然在美国一些州以及瑞士国内一些地区允许用比特币进行缴税,但是这仅仅是在局部认可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还没有到国家认同的地步。

目前,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还只有萨尔瓦多这一个国家。当然,墨西哥、美国部分议员正在积极推动比特币的法币化,但是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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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首例比特币交易,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首例比特币交易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首例比特币交易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首例比特币交易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通讯员 史晓霞 黎铧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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